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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龍井區 地圖

基本資料

型態工業用地
房貸參考$4,657,112 /月

坪數說明

土地6,870 坪

工業用地|台中工業用地~直接地主出價就談~先買先贏

171,750
  • 型態
    工業用地
  • 格局
    --房--廳--衛
    • 土地
      6,870 坪
    • 單價
      25 萬
    • 樓層
      -- / -- 樓
    • 屋齡
      -- 年

房屋照片

特色描寫
【台中龍井】正40米路旁 大坪數工業用地出售 📍總面積6870坪|💰每坪僅25萬 ✅ 正臨40米大馬路,交通便利 ✅ 土地方正,好規劃開發 ✅ 乙種工業用地,可設廠、自用或投資皆宜 ✅ 現有合法廠房約136坪可使用 ✅ 最小可分割2000坪彈性出售,投資自用皆適宜 📞 歡迎來電洽詢 宏元開發有限公司| 許小姐 0980-255-188 (100)登字第185460號| 經紀人 游景鴻(95)彰縣字第00212號 🏆 工業地產專家|成交快速|信賴首選 💰 銀行履約保證|交易安全有保障 🔎 【提醒事項】 1️⃣ 所有土地資料以地政機關登記及現況為準 2️⃣ 若需更多案件或即時價格,歡迎直接洽詢 3️⃣ 土地投資開發前,建議諮詢建築師及主管機關,確保法規符合 -------------------------------------------------------------------- 【有物件想出售或出租嗎?交給我們就好 工業地、廠房、建地出售或出租,歡迎交給我們處理 我們將協助整理資料、拍照、曝光到平台,讓您的物件被「對的人」看見。 您只要告訴我:地點|坪數|期望價】 --------------------------------------- 以下資訊截取自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完整條款請自行查閱。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 18 條 乙種工業區以供公害輕微之工廠與其必要附屬設施及工業發展有關設施使 用為主,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但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 施,不在此限: 一、第十九條規定限制之建築及使用。 二、經營下列事業之工業:   (一)火藥類、雷管類、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亞氯酸鹽類、次氯      酸鹽類、硝酸鹽類、黃磷、赤磷、硫化磷、金屬鉀、金屬鈉、      金屬鎂、過氧化氫、過氧化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鋇、過氧化      丁酮、過氧化二苯甲醯、二硫化碳、甲醇、乙醇、乙醚、苦味      酸、苦味酸鹽類、醋酸鹽類、過醋酸鹽類、硝化纖維、苯、甲      苯、二甲苯、硝基苯、三硝基苯、三硝基甲苯、松節油之製造      者。   (二)火柴、賽璐珞及其他硝化纖維製品之製造者。   (三)使用溶劑製造橡膠物品或芳香油者。   (四)使用溶劑或乾燥油製造充皮紙布或防水紙布者。   (五)煤氣或炭製造者。   (六)壓縮瓦斯或液化石油氣之製造者。   (七)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者。但氧、氮、氬、氦、二氧化碳之製      造及高壓氣體之混合、分裝及倉儲行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審查核准者,不在此限。   (八)氯、溴、碘、硫磺、氯化硫、氟氫酸、鹽酸、硝酸、硫酸、磷      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氨水、碳酸鉀、碳酸鈉、純?、漂      白粉、亞硝酸鉍、亞硫酸鹽類、硫化硫酸鹽類、鉀化合物、汞      化合物、鉛化合物、銅化合物、鋇化合物、氰化合物、三氯甲      甲烷、四氯化碳、甲醛、丙酮、縮水乙?、魚骸脂磺、酸銨、      石碳酸、安息香酸、鞣酸、乙醯苯銨(胺)、合成防腐劑、農      藥之調配加工分裝、農藥工業級原體之合成殺菌劑、滅鼠劑、      環境衛生用藥、醋硫酸鉀、磷甲基酚、炭精棒及其他毒性化學      物質之製造者。但生物農藥、生物製劑及微生物製劑等以生物      為主體之發酵產物之製造者,不在此限。   (九)油、脂或油脂之製造者。但食用油或脂之製造者及其他油、脂      或油脂以摻配、攪拌、混合等製程之製造者,不在此限。   (十)屠宰場。   (十一)硫化油膠或可塑劑之製造者。   (十二)製紙漿及造紙者。   (十三)製革、製膠、毛皮或骨之精製者。   (十四)瀝青之精煉者。   (十五)以液化瀝青、煤柏油、木焦油、石油蒸餾產物之殘渣為原料       之物品製造者。   (十六)電氣用炭素之製造者。   (十七)水泥、石膏、消石灰或電石之製造者。   (十八)石棉工業(僅石棉採礦或以石棉為主要原料之加工業)。   (十九)鎳、鎘、鉛汞電池製造工業。但鎳氫、鋰氫電池之製造工業       ,不在此限。   (二十)銅、鐵類之煉製者。   (二十一)放射性工業(放射性元素分裝、製造、處理)、原子能工        業。   (二十二)以原油為原料之煉製工業。   (二十三)石油化學基本原料之製造工業,包括乙烯、丙烯、丁烯、        丁二烯、芳香烴等基本原料之製造工業。   (二十四)以石油化學基本原料,產製中間原料或產品之工業。   (二十五)以煤為原料煉製焦炭之工業。   (二十六)經由聚合反應製造樹脂、塑膠、橡膠產品之工業。但無聚        合反應者,不在此限。 三、供前款第一目、第二目、第六目及第七目規定之物品、可燃性瓦斯或   電石處理者。 四、其他經縣(市)政府依法律或自治條例限制之建築物或土地之使用。 前項所稱工廠必要附屬設施、工業發展有關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 業設施,指下列設施: 一、工廠必要附屬設施:   (一)研發、推廣、教育解說、實作體驗及服務辦公室(所)。   (二)倉庫、生產實驗室、訓練房舍及環境保護設施。   (三)員工單身宿舍及員工餐廳。   (四)其他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與從事製造、加工或修理業務工      廠有關產品或原料之買賣、進出口業務,或其他必要之附屬設      施。 二、工業發展有關設施:   (一)通訊傳播事業。   (二)環境檢驗測定業。   (三)消毒服務業。   (四)樓地板總面積超過三百平方公尺之大型洗衣業。   (五)廢棄物回收、貯存、分類、轉運場及其附屬設施。   (六)營造業之施工機具及材料儲放設施。   (七)倉儲業相關設施。(賣場除外)   (八)冷凍空調工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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