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檢舉
地址
新北市淡水區濱海路 地圖

基本資料

型態住宅用地
房貸參考$509,774 /月

坪數說明

土地436 坪

【🏡新北淡水近輕軌義山站建地

18,800
  • 型態
    住宅用地
  • 格局
    --房--廳--衛
    • 土地
      436 坪
    • 單價
      43.1 萬
    • 樓層
      -- / -- 樓
    • 屋齡
      -- 年
特色描寫
🌟 城市核心土地,投資自用皆宜! 稀有436坪住宅建地,毗鄰淡水輕軌與行政中心,結合繁華商圈與便捷交通,兼具高端生活與穩定投資雙重價值。 ✅ 使用分區:住1-1,適合住宅開發 ✅ 周邊生活配套完善,包含學區、醫療機構、購物中心及休閒公園、運動中心、行政機關,生活機能完善 ✅優質社區旁,環境舒適、生活品質佳,適合規劃高質感住宅社區 ✅ 緊鄰淡水輕軌,輕鬆串聯捷運,快速通達雙北 🏡 用途:自住、建商開發、長期投資皆宜 💬 選擇我們,安心圓夢 提供清晰產權保障,讓交易流程透明、安全 --------------------------------------------------------------------------------- 📞 歡迎來電洽詢 宏元開發有限公司| 紀先生 0955-661-199 (102)登字第260314號| 經紀人 游景鴻(95)彰縣字第00212號 🏆 工業地產專家|成交快速|信賴首選 💰 銀行履約保證|交易安全有保障 ----------------------------------------------------------------------- 🏠 有物件想出售或出租嗎?交給我們處理就對了! 工業地、廠房、建地通通都能幫你快速曝光 🔍✨ 我們替你搞定: 📌 資料整理 📌 專業拍照 📌 多平台曝光 📌 媒合「對的人」 你只要提供:地點|坪數|期望價格 其他全部交給我們! 📩 想委託或評估歡迎私訊我~ --------------------------------------------------------------- 以下資料參考來源:淡海新市鎮特定區第一期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完整資料可點選網站查看。 在淡海新市鎮特定區的「第一之一種住宅區」(住1-1),土地用途 使用 主要規範如下: 四、本特定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依其性質、用途分為下列各組: (一)第一組:低樓層住宅 1.獨戶住宅。 2.雙拼住宅。 3.雙疊住宅。 4.連棟住宅。 (二)第二組:中、高樓層住宅 1.中樓層集合住宅。 2.高樓層集合住宅。 3.中樓層連棟住宅。 (三)第三組:電業、電信及郵政業 1.電力公司營業處、服務中心。 2.郵政業。 3.電信業。 4.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設置之電業、電信及郵政業設施。 (四)第四組:社區安全設施 1.消防站(隊)。 2.警察(分)局、派出(分駐)所。 3.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設置之社區安全設施。 (五)第五組:醫療保健設施 1.衛生所(站)。 2.醫院、診所、助產機構、長期照顧機構,但不包括家畜醫院。 3.醫事機構。 4.產後護理機構。 5.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設置之醫療保健設施。 (六)第六組:福利設施 1.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安養機構)、長照服務機 構(居家式、社區式、住宿式)、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社會救助 機構、榮譽國民之家、仁愛之家、老人住宅等。 2.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設置之社會福利服務設施。 (七)第七組:一般遊憩設施 1.戶內遊憩中心。 2.公園、花園、兒童遊戲場、鄰里運動場及有關附屬設施。 3.綠地、廣場。 4.戶外籃球場、網球場、棒球場、游泳池、溜冰場及其他戶外運動 場所。 5.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設置之一般遊憩設施。 (八)第八組:社區教育設施 1.教保服務機構。 2.小學、中等學校。 3.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業。 4.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設置之社區教育設施。 (九)第九組:文教設施 1.圖書館。 2.博物館。 3.藝術館。 4.科學館。 5.社會教育館。 6.文物館、陳列館。 7.水族館。 8.音樂廳。 9.集會堂。 10.文康活動中心。 11.文化中心。 12.紀念性建築物。 13.專科學校、學院、大學、研究所。 14.研究機構。 15.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設置之文教設施。 (十)第十組:公用設施 1.公眾運輸車站。 2.電力變壓站等設施。 3.無線電或電視塔設施。 4.電信機房。 5.自來水或雨水、污水下水道之必要設施。 6.瓦斯供應之辦事處及其必要之附屬設施。 7.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設置之公用設施。 (十六)第十六組:事務所及工商服務業 1.不動產投資業 2.建築經理業 3.不動產買賣租賃業。 (1)不動產買賣業。 (2)不動產租賃業。 (3)老人住宅業。 (4)自助儲物空間業。 4.不動產經紀業。 5.租賃住宅服務業。 6.國際貿易業。 7.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地政事務所。8.景觀、室內設計業。 9.建築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業、設計業。 10.營造業。 11.報紙業。 12.雜誌(期刊)出版業。 13.翻譯業。 14.廣告業。 15.宗教、職業及類似組織辦事處。 16.短期補習班業。 17.就業服務業。 18.廣播電視業。 19.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20.電腦系統設計服務業。 21.研究發展服務業。 22.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23.其他工商服務業。 24.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設置之事務所及工商服務業。 六、在第 1-1 種住宅區得為下列各組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但第十組須經主管機 關核准。 (一)第一組:低樓層住宅。 (二)第三組:電業、電信及郵政業。 (三)第四組:社區安全設施。 (四)第五組:醫療保健設施。 (五)第六組:福利設施。 (六)第七組:一般遊憩設施,限非營業性者。 (七)第八組:社區教育設施。 (八)第九組:文教設施。 (九)第十組:公用設施,但限第 2 款至第 6 款。 (十)第十六組:事務所及工商服務業,但限第 1 款至第 5 款,其中第 3 款 (3)老人住宅業限須面臨 10 公尺以上寬度之計畫道路。 建議在進行土地開發或建築設計前,詳細閱讀上述文件,並諮詢當地主管機關,以確保符合所有相關
展開看全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