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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參考來源:淡海新市鎮特定區第一期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完整資料可點選網站查看。
在淡海新市鎮特定區的「第一之一種住宅區」(住1-1),土地用途 使用 主要規範如下:
四、本特定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依其性質、用途分為下列各組:
(一)第一組:低樓層住宅 1.獨戶住宅。 2.雙拼住宅。 3.雙疊住宅。 4.連棟住宅。
(二)第二組:中、高樓層住宅 1.中樓層集合住宅。 2.高樓層集合住宅。 3.中樓層連棟住宅。
(三)第三組:電業、電信及郵政業 1.電力公司營業處、服務中心。 2.郵政業。 3.電信業。 4.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設置之電業、電信及郵政業設施。
(四)第四組:社區安全設施 1.消防站(隊)。 2.警察(分)局、派出(分駐)所。 3.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設置之社區安全設施。
(五)第五組:醫療保健設施 1.衛生所(站)。 2.醫院、診所、助產機構、長期照顧機構,但不包括家畜醫院。 3.醫事機構。 4.產後護理機構。 5.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設置之醫療保健設施。
(六)第六組:福利設施 1.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安養機構)、長照服務機 構(居家式、社區式、住宿式)、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社會救助 機構、榮譽國民之家、仁愛之家、老人住宅等。 2.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設置之社會福利服務設施。
(七)第七組:一般遊憩設施 1.戶內遊憩中心。 2.公園、花園、兒童遊戲場、鄰里運動場及有關附屬設施。 3.綠地、廣場。 4.戶外籃球場、網球場、棒球場、游泳池、溜冰場及其他戶外運動 場所。 5.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設置之一般遊憩設施。
(八)第八組:社區教育設施 1.教保服務機構。 2.小學、中等學校。 3.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業。 4.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設置之社區教育設施。
(九)第九組:文教設施 1.圖書館。 2.博物館。 3.藝術館。 4.科學館。 5.社會教育館。 6.文物館、陳列館。 7.水族館。 8.音樂廳。 9.集會堂。 10.文康活動中心。 11.文化中心。 12.紀念性建築物。 13.專科學校、學院、大學、研究所。 14.研究機構。 15.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設置之文教設施。
(十)第十組:公用設施 1.公眾運輸車站。 2.電力變壓站等設施。 3.無線電或電視塔設施。 4.電信機房。 5.自來水或雨水、污水下水道之必要設施。 6.瓦斯供應之辦事處及其必要之附屬設施。 7.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設置之公用設施。
(十六)第十六組:事務所及工商服務業
1.不動產投資業 2.建築經理業 3.不動產買賣租賃業。 (1)不動產買賣業。 (2)不動產租賃業。 (3)老人住宅業。 (4)自助儲物空間業。
4.不動產經紀業。 5.租賃住宅服務業。 6.國際貿易業。 7.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地政事務所。8.景觀、室內設計業。 9.建築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業、設計業。 10.營造業。 11.報紙業。 12.雜誌(期刊)出版業。 13.翻譯業。 14.廣告業。 15.宗教、職業及類似組織辦事處。 16.短期補習班業。 17.就業服務業。 18.廣播電視業。 19.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20.電腦系統設計服務業。 21.研究發展服務業。 22.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23.其他工商服務業。 24.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設置之事務所及工商服務業。
六、在第 1-1 種住宅區得為下列各組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但第十組須經主管機 關核准。
(一)第一組:低樓層住宅。
(二)第三組:電業、電信及郵政業。
(三)第四組:社區安全設施。
(四)第五組:醫療保健設施。
(五)第六組:福利設施。
(六)第七組:一般遊憩設施,限非營業性者。
(七)第八組:社區教育設施。
(八)第九組:文教設施。
(九)第十組:公用設施,但限第 2 款至第 6 款。
(十)第十六組:事務所及工商服務業,但限第 1 款至第 5 款,其中第 3 款 (3)老人住宅業限須面臨 10 公尺以上寬度之計畫道路。
建議在進行土地開發或建築設計前,詳細閱讀上述文件,並諮詢當地主管機關,以確保符合所有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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