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鯉魚潭觀光區、稀有臨路農地釋出,黃金地段、臨路10米,觀光車流大、人潮視野全面曝光、具招牌效益,臨路面寬開口廣、適農用、租賃、文創基地等,快速抵達交流道,對接中彰投交通樞紐
風景區土地的容許使用項目,主要著重於保育自然風景與提供遊憩活動。 依據相關法規,風景區內可容許的土地使用包含住宅、宗祠及宗教建築、招待所、旅館、俱樂部、遊樂設施、農業及農業建築、紀念性建築物、戶外球類運動場、運動訓練設施、飲食店,以及必要公共與公用設施及公用事業。 其中,戶外球類運動場及運動訓練設施的土地面積不得超過0.3公頃,溫泉井及溫泉儲槽的土地使用面積合計不得超過30平方公尺。
詳細說明:
保育與遊憩:
風景區的設立目的在於保育自然環境並提供遊憩活動,因此容許的土地使用也以此為核心。
住宅與其他設施:
除了住宅、宗教建築等基本設施外,也允許一定規模的旅館、俱樂部等遊憩設施,以及必要的公共設施。
農業發展:
農業及農業建築也在容許範圍內,但需符合相關規定,例如農舍的興建需基於農業經營目的。
運動設施:
戶外球類運動場、運動訓練設施的土地面積有上限,需符合相關規定。
其他:
飲食店、溫泉設施以及必要的公共與公用設施也是風景區容許使用的項目。
特別注意:
風景區土地的使用,除了上述容許項目外,也需符合相關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例如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在特定情況下,如涉及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的設置,可能需要經過地方政府的同意。
非都市土地的風景區,其土地使用管制可能與都市計畫區內的風景區有所不同,需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總之,風景區土地的容許使用,是為了在保護自然環境的同時,提供遊憩、休閒及相關服務,並兼顧農業發展和公共設施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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