芎林景觀農地特色說明及使用限制:
🏞️ 基地特色與交通優勢
1. 進出鄰地已簽署通行權同意書,交通出入無虞。
2. 農牧用地面積約 5,580 坪,林業用地約 2,170 坪,腹地寬廣,延伸利用便利。
3. 本基地經新竹縣政府核准變更為露營場,目前尚未申報開工。
4. 交通便捷:
● 距國道 1 號交流道約 15 分鐘車程
● 距國道 3 號交流道約 12 分鐘車程
● 距 68 快速道路引道約 10 分鐘車程
● 距連外道路車行約40秒
5. 臨 6M~8M 巷道,聯外 4M 巷,距「璞玉計畫」約 3 分鐘車程,未來發展前景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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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為鄉村區、工業區、特定專用區達下列規模者, 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一、申請開發社區之計畫達五十戶或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者, 應變更為鄉村區。
二、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者, 應變更為工業區。
三、申請開發遊樂設施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者, 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四、申請設立學校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者, 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五、申請開發高爾夫球場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者, 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六、申請開發公墓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者, 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七、申請開發為其他特定目的事業使用或不可歸類為工業區、鄉村區及風景區之土地達二公頃以上者, 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前項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案件, 申請開發涉及其他法令規定開發所需最小規模者, 並應符合各該法令之規定。
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以各該使用區無其他適當使用地可變更編定者為限,且以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興辦者為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規則第三十條規定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後核准其興辦事業計畫者,得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一)財團法人興辦文教設施。
(二)興建學校。
(三)設置幼兒園。
(四)發電廠、變電所、配電中心、輸配電鐵塔、油庫、輸油(氣)設施、液化石油氣分裝場、天然氣貯存槽、加油站、加氣站、加壓站、整壓站、配氣站及計量站等設施。
(五)自然泉飲用水包裝設施。
(六)農(漁)民團體興建農、水產品集貨及運銷場所、冷凍(藏)庫、糧食、肥料倉庫及辦公廳舍等相關設施。
(七)農(漁)業團體興建農、水產品集貨、運銷場所及冷凍(藏)庫等相關設施。
(八)農、漁業生產(含畜禽屠宰)、加工(含飼料製造)及運銷計畫設施。
(九)糧商興(擴)建碾米設備及相關設施。
(十)住宿、餐飲、農產品加工(釀造)廠、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售)及教育解說中心等休閒農業設施。
(十一)動物保護、收容及照養相關設施。
(十二)興辦社會福利設施。
(十三)土資場相關設施。
(十四)液化石油氣及其他可燃性高壓氣體容器儲存設施。
(十五)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及精神復健機構。
(十六)廢棄物清除處理、廢(污)水處理及防治公害等相關設施。
(十七)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線廣播電視事業及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之設施。
(十八)電信相關設施。
(十九)電磁波相容檢測實驗室。
(二十)經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之開發案件,無適當用地可供辦理變更編定者。
(二十一)宗教建築設施。
(二十二) 生物技術產業設施。
(二十三) 運動場館設施。
(二十四)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術科場地及技術士技能檢定等相關設施。
(二十五)經文化主管機關核准之離島文化創意產業。
(二十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二十七)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二十八)寵物生命紀念設施。
(二十九)經行政院地方創生會報工作會議認定之地方創生事業設施。
(三十)特定工廠設施。
前項各款興辦事業計畫,依規定需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應檢具其核准文件辦理變更編定。本要點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修正發布後,興辦第一項第二十一款宗教建築設施所需之用地申請變更編定者,應一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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